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人社〔2016〕85号
关于公布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
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辽价发〔2016〕32号)文件精神,中央和省联合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加上省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须的合理费用组成。其中理论考试的省级确定部分,不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由省级考试单位自行确定。通过综合分析过去四个年度相关考试报考科次数据和考试成本,经研究确定,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国家级考试(理论考试部分)收费标准,扣除需要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外,按照每人每科50元收取,同时本次确定的收费标准有效期至少为2年,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适时加以调整。
附件:《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辽价发〔2016〕32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7日
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